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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,請以下單位於本通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,到北京市平谷區交通局辦理歇業手續,逾期未辦理的,將依法予以註銷,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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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平谷區交通局
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(原標題:北京市平谷區交通局通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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